根据商务部2008年第56号公告和第118号公告要求,经审核,现就2009年铁合金符合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的补充企业名单及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公告附件1所列企业可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向所在地商务部授权的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证机构申领相应类别铁合金出口许可证。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精神,经四川、陕西和甘肃等省地市级人民政府认定,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申报程序推荐的地震受灾企业,申请2009年度铁合金出口许可,暂不要求其符合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
三、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有关规定,对经商务部批准在境外投资的“走出去”企业,确需向其境外投资项目定向供应铁合金产品的,按照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申报程序,经商务部审核认定后,赋予其定向出口相应类别的铁合金出口许可。
四、因企业经营情况变更,撤销商务部2008年118号公告公布的辽宁双益硅业有限公司B类铁合金边贸出口许可。
五、商务部负责本公告的解释。
附件:1. 2009年铁合金符合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的补充企业名单
2. 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管理商品目录
商 务 部
二00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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